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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所有照片均與本文內容無任何關連>

 

因為個人略懂法律,加上又在車界載浮載沈,各種與汽車相關的法律案件聽聞得不少,這其中當然以交通事故案件最多,但最近有一起車禍求償案件被直接退件,原因很簡單:中古外匯車貼牌。

 車禍 (39)

個人曾經在三年前寫過一篇專文呼籲各位車友不要再貼牌(見汽車講座:你還在貼牌嗎?),然而這幾年隨著自辦中古外匯車越來越方便,路上貼牌車有增無減。不少車友反應說,為了玩這些經典車不得不這麼做,而且如果被警察在路上「贓」到,頂多就是罰罰款而已,沒什麼大不了。

 

實在太輕忽法律了

 TOYOTA CROWN S132 Sedan SuperSaloon (H2)

我明白想要玩某款車的那種衝動。個人很想搞一台 TOYOTA CROWN 招搖上路,甚至也曾經為了這件事情煞費周章的全台大掃蕩,然後再看看從國外弄一台中古外匯車進來,兩相對照之下,除了後者沒有正牌以外,直接辦中古外匯車省下的費用實在非常可觀,兩者差距達兩三倍之多,但我沒有選擇後者,原因是要冒的風險實在太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管理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沒有依照公路法規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行駛於道路(含公有停車格),必須依法沒入。換句話說,外匯車進來之後,除非願意花大錢去做安審,不然路上被逮到就是直接壓掉。不過如果再去做安審,一方面還會卡在其他認證過不了而仍然領不到牌,二方面做安審的花費是一筆可觀的開銷,算一算很明顯划不來,認證過不了的海外中古外匯車,很少有聽過還願意花錢去做安審的,如此一來,上路就等於冒著被壓掉的風險!

 

再者,如果貼牌車在路上肇事,問題可就大了。

 警車處理車禍

首先,如果有報警,警察到現場會登記車牌號碼,貼牌車此時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明明就不是原本的車,警察在報案三聯單填上被貼牌車的車號,如此是有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只是有可能)。第二點,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有受傷,而動用到汽機車強制險進行理賠時,非常有可能會構成詐欺!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車輛時,請求權人(也就是對方)可以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進行求償。然後特別補償基金再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2 條,向真正義務人(也就是未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講白一點,中古外匯車既然不能領牌,也就沒辦法辦理強制汽車責任險,所以按照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規定,肇事時必須按照前面講的那一串,由對方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求償,然後再由特別補償基金向沒有保險的駕駛人(也就是中古外匯車)進行求償。這是正常程序。一旦用被貼牌車「李代桃僵」時,因為被貼牌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很少聽到有人天才到拿沒有保強制險的車去貼牌的),就會變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直接補償給對方當事人醫藥費,而不透過特別求償基金的程序進行,這樣「當然是」詐欺,畢竟本來是中古外匯車駕駛人必須負擔的醫療費用,卻因為駕駛人報別台車的車牌而變成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去負擔,這不是詐欺是什麼?

 

如果覺得保險公司盡是一群酒囊飯袋的話,可就錯了。保險公司對外單位一般可以粗分為「業務部」與「理賠部」,業務部的酒國英雄的確不在少數,但理賠部可是完全不同的世界。一般而言,理賠部的構成員(扣掉主管階級)由下到上依次是理賠專員、法務專員、律師,尤其是該保險公司本身業務範圍涵蓋到人身保險的,法務專員與律師就是整天在處理詐保案件,對於貼牌這種張冠李戴的行為,講白一點只是這些法律雇員不想管,真的鬧起來,一般不懂法律的人絕對不會是這群法律專業人士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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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件的案子是這麼一回事的。某位車友開著某國家飄海而來的 80 年代尚未被植入排耗欺騙程式的某北歐三廂旅行車,某天在某個路口停紅綠燈時,被後面某台月銷量四五千台的車沒煞車撞上去。歐洲車與日本車對決的結果,當然是歐洲車大勝,日本車撞個稀巴爛,但是歐洲車再怎麼強悍,殺敵一百也不免自損二十,修車費用估一估竟要 20 來萬,日本車車主當然只願意賠所謂的殘值兩萬大洋,所以這位車友輾轉尋求協助,希望可以完整獲得修理費用的賠償。

 

細節方面

有無報警?有   對方有沒有受傷?沒有   肇責分配?對方全責  

對方有無保險?不知道,但看起來就算有他也不想用,因為事故到現在保險公司沒有出現

 

這案子在兩天之後被退了回去。理由是,這位車友有機會被依法函送地檢署!對方雖然沒有受傷,但如果要以「回復原狀」的方式來請求損害賠償,怎麼看都得上法院走侵權損害賠償,這問題就來了。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中,原告必須舉證自己受到了什麼樣的損害。這些證據固然可以用修車廠所出示的估價單、車損照片來處理,但前提是,必須要證明是「哪一台車」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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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什麼問題嗎?客觀上,當然就是拿肇事當時拍的事故現場照片,關鍵是,法官得相信沒有貼牌的事實才能順利李代桃僵。不過這幾年,新進法官通常很認真在查證,我之前接觸過另一起也是車損求償的案件,法官詳細到要核對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甚至還行文去監理站調閱驗車記錄與驗車照片,好在當時那一起案件是沒有任何違規情事,不過法官求證的態度已經讓人傻眼。而這台「北歐三廂旅行車」,臺灣當年根本就沒有進口,一方面要舉證「二手殘值」非常的困難(總不能拿網拍上那堆無牌外匯車來個不打自招吧),二方面只要法院行文到監理機關調閱到驗車照片,「那就完了」!根據經驗,法官在民事案件審理時發現原告是疑似透過犯罪行為來開啟民事訴訟時,十之八九都會移送到隔壁地檢署。這件案子雖然整體而言被法官「贓到」的機會不高,但一來車友得承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前科風險,二來一旦法院發現是不該上路的車卻在道路上行駛時,肇責比例也可能逆轉,三來哪一天要是日本車車主發現這台車是外匯中古車貼牌上路,完全可以針對本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去翻案,整個算一算根本划不來,只能對該車友進行勸退,沒辦法,這就是外匯中古車上路必須承擔的風險。往好處想,這起「三廂西歐旅行車」案件真的是好在沒有人受傷,就算鬧到刑事庭也不見得必定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如果已經有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強制險或者任意險理賠時,那就得天天燒香祈求保險公司不要抓包,因為保險公司對於詐欺行為一向是寧枉勿縱,不像法院有時候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貼牌上路除了要承擔罰單的風險外,一不小心肇事時,真的是非常非常麻煩。就算肇責完全是在對方車輛時,民事求償也難免「上樑不正下樑歪」,得一路「瞞天過海」才能取得法院的勝訴判決,然後拿到這筆不知道到底該不該拿的修車費。無牌外匯中古車上路之前,切記要把這些風險也計算在內,而不是只覺得罰單繳一繳就沒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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