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學會騎腳踏車之後,第一件事情不是像蠟筆小新去把妹,而是去找水灘狠狠壓一頓,而且在那時候就知道,壓水花的時候得把腳伸上來以免被噴到,如此便能高枕無憂的享受快感以及壯觀場面。


 


自己都不想被水花噴到,何況是別人呢?不過,考了駕照這麼多年,最近才知道原來這檔事兒還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准壓水花噴人。看起來這挺有道理的,騎機車被汽車的水花濺到不免度爛一番,不過總覺得這條規定怪怪的。


 


先來看看原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寫得相當清楚,就是壓水噴到人身體或者衣服都得罰錢,而且最高可以罰到 1800。立意是挺不錯的,雖然有人會說,誰有辦法在被噴到的瞬間還能蒐證的,不過我國早就允許事後由民眾提供錄影、攝像畫面進行交通違規檢舉,這樣各位有沒有看出此條規定恐怖的地方了?



沒錯,以臺灣多如繁星的路面監視器以及行車記錄器,隨便一場大雨過後就可以逮到一大票違反前開規定的人,甚至只要在機車上面裝個行車記錄器,雨後跟在任何一台車後面,只要是位在左後或者右後,一定會中獎。也就是說,只要在地面潮濕的前提下,其實都有很高的中籤率,恐怖喔!更讓人覺得莫名其妙的是,要壓水花的前提是地上得積水,地上積水肯定是道路設計不良,結果施工單位沒事,反而由倒楣駕駛去扛責任?難道日後被這條規定處罰後可以去申請國賠嗎?


 


壓水花產生的快感以及場面,還真不是言語可以清楚形容的,我自己也很喜歡故意去壓水來享受這種 feel。當然,壓水花去噴人是不對的,我也會在幹這檔事情之前先探查是否四下無人,但是遇到下雨天,開再怎麼慢都沒輒的,所以我也很好奇到底是哪個天才制訂這條規定的,我倒是要看看這傢伙下雨之後是怎樣開車的。


 


其實臺灣的交通處罰條例裡面怪規定還真不少,什麼打赤膊騎車、按喇叭超過規定音量、會車沒保持適當間隔等等都讓人覺得很莫名其妙,現在政府又欠稅收,在這些鳥規定還沒被廢止之前,行車還是罩子放亮點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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