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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眾多汽車當中,有兩種車是掛車牌但不由交通部管轄,一是軍車,二是外使車。其他就算是五院或者總統府用車,基本上還是由交通部進行某程度管理。也就是說,軍牌以及外使牌的車原則上不關交通部的事情,在世界各國也多是這種管理模式。


 


這樣的制度運作,首先面臨到的就是特權爭議,既然非由交通部管轄,理論上道路交通規則就對這兩種車沒有適用的空間,所以這兩種車在路上發生車禍,按道理交通警察是沒有管轄權限的,頂多只能在現場協助指揮交通或者人道處理,但進一步的測量、筆錄等等,應該歸由軍方或者外交部進行。講白一點,這種車在路上違規,交通部是沒輒的。


 


由於蔣介石對軍紀的要求,台灣的軍車普遍都把道路交通規則當作規臬,依有違反此規定被查獲時,駕駛兵也會受到一定之處罰,是以軍車重大違規事情在本地並不多見。反而在台灣(尤其是台北)最常鬧出爭議的就是外使車輛。有數台國產轎車靠著「使」字輩的光環,於國道嚴重超速,或者路邊民宅門口亂停。更令人氣結者為,明明開車的都是道地的台灣人,卻還出現如此行徑,擺明了台灣人欺負台灣人。但是,即使接獲報案,警察到現場也只能道德勸說,不能拿他們怎樣。最厲害的是,就連媒體記者來,他們也沒在怕的,要報你就報,反正也對老子沒輒。


 


事實上,官方這種處理態度,固然無法獲得多數民眾認同,但是站在法律操作的觀點,卻是正確的。道理在於,法律只是一國的下位概念(國家-憲法-法律),而外交使節代表的是「國家」這個上位概念,豈可由下位概念的「法律」凌駕?外交使館,在國際法上,都被視為領事管轄權領土延伸之一部份,意思就是說,A 國在台大使館發生槍擊案,台灣警方不可破門而入,除非 A 國公使主動要求台灣官方支援,不然即使裡面槍林彈雨,台灣任何一個單位都必須當作不知道、沒看見。外使用車也是這種概念,該車所發生的事故,台灣並沒有絕對的司法管轄權,除非該使館放棄其所擁有之司法管轄權。所以,如果交通單位主動介入使節車之交通行為,即是下位的法律機構「越級」管到上位的「國家」階級(這個位階是比「憲法」還要再高一個等級),是嚴重的外交操作錯誤。


 


先前在台北街頭曾經發生過,一位駐台使節跟友人喝得醉醺醺的,開車在路上遇上警方攔查,這位仁兄當然不願意配合,不料警方按照酒駕臨檢標準流程,三分鐘不搖下車窗者,直接破窗抓人,這位仁兄就這麼被警察拖出車外並且扣車,移送派出所做筆錄。在場民眾看得是拍手叫好,不過後來這間警局差點被該使館整間抄家,由警政署高官親自登門道歉賠償了事,對於後續這個動作,自然全部都被封鎖。


 


昨天跟友人一同於光華商場一帶閒晃,意外發現一台本地非常罕見之左駕版 HIACE,一看果然是使節車輛。然而,拍著拍著卻發現了它竟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頓時讓我錯愕不已。




 




顯然這台車停紅線,旁邊還有一只不起眼的消防栓


 




所以被台北市交通稽查大隊頒發一張「消防栓」違停的獎狀一張


 


看到這景象,不禁捏把冷汗,這樣會不會鬧國際笑話?


 


首先,如果這台車的隸屬使館不繳罰單,交通部能拿他怎樣?強制執行?使館可以被強制執行嗎?扣牌?使館車可以扣牌嗎?


 


其次,交通部憑什麼可以管到使館車違規停車?熱心的網友提供了一件外交部的公文,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construe&code=view&ids=29。然而,以小弟對法律的粗淺認識,這份公文如果有英文版外流的話,那麼國際間對於台灣的法制健全度,恐怕又有新的茶餘話題可以訕笑。


 


這份公文講得頭頭是道,裡面還引用了「維也納外交公約」。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根本就沒有參加這份公約(當然,是因為另外一個國家作梗),但不管怎樣,沒參加就是沒參加,這份公約怎麼寫,跟台灣無關就是無關。固然外交部可以「尊重」這份公約,但外交部該做的,不是直接引用該公約寫出這份函示,而應該是制訂外交部的「辦法」、「規則」,直接行之於條文,於建交公報或同等文件當中經由雙方簽署。制訂這些條文的背後,立法理由就可以大剌剌的說是參照維也納外交公約。也就是說,外交部直接引一份沒參加過的公約進來一份內部函示的主文,就好比裕隆跟福特六和簽一份契約,裡面出現一條,「基於 LV 與 Gucci 之間某約款第幾條,所以我們怎樣怎樣」,這可是比「拿明朝劍斬清朝官」還要跳 tone。


 


其次,各國駐台使節、代表,在台灣所必須遵守之事項,其實是建交公報或者交換備忘錄(或相等地位之文件)所必須言明的,嗣後如果進行變更,那怕只是一個細節,也必須要經由雙方外交使節之同意始可。這份函示沒有經過什麼外交正常程序,所以各國駐台使節/代表,沒有遵守的必要,也沒有遵守的義務,顯然就是外交部自己喊高興的,如果強要各使節遵守,那麼就跟八國聯軍前慈禧把數國公使扣作人質沒啥兩樣了。


 


最後,這份函示在在強調,外國使節必須「尊重」我國法律。這句話很中聽,卻一點也不中用。好比我們常說,民主制度,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大家從小學到現在,所謂的「尊重少數」就跟「少數的人去死」沒啥兩樣。道理很簡單,我多數的人不尊重少數的人,你想怎樣?我這一國的外國使節就是不尊重台灣的法律,台灣政府你想怎樣?你又能怎樣?


 


按照維也納外交公約,若發生外交人員與駐在國當地嚴重問題時,此時駐在國可以透過外使,向派駐國進行抗議,並把此外使列為「不受歡迎人物」。說穿了,就是對派駐國告狀說,這個公使是個壞蛋,我討厭死了,我不想見到他。至於派駐國鳥不鳥呢?這就是台灣的悲哀了!所謂弱國無外交,今天台灣外交部要是真的這樣幹,你試看看;反之,哪一國派駐在美國的代表/使節膽敢在美國殺人放火,你也試看看。國力強弱,高下立判!


 


外使節/外使用車願意遵守法律,這個是吾人最樂見的;如果他不願意這麼做,台灣/中華民國也沒有什麼「斷交」或者「戰爭」的手段可以使用,只能挨著打,很殘酷,這就是台灣/中華民國的國際現況。所以說,目前使節在台灣守法的現況,整體而言是不錯的,也是吾人之所慶幸。我也對這台 HIACE 亂停車感到不滿,但是基於對該派駐國的外交禮儀,我們還是只能裝作沒看見,希望哪天不要被這種人等欺負到就善哉善哉了。


 


<本文沒有政治意圖,回應請勿過度涉及政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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