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台紅色小車,應該是台灣這陣子最紅的一台車了吧!
一件擋救護車的行徑,經由媒體大力放送,以及輿論炒作之下,頓時人神共憤,千夫所指。而當事人的某長輩因為不熟悉台灣媒體財狼虎豹的生態,反而促使整件事情沸騰到最高點。似乎千錯萬錯,都是擋救護車的錯,都是這位仁兄害死這位老婦人,枉費這位仁兄讀到如此高的學歷云云。
誠然,我也搭過救護車,也可以體會在救護車上面那種焦急的心情。尤其當一龍車陣擋在前方,裡面的駕駛員全部都好像瞎子聾子一般裝死,救護車駕駛的無力感,以及車上家屬的徬徨,可就比現在對該位當事人的不滿來得有過之而無不急了。
整件事情曝光當下,加上媒體強力炒作,大家都把茅頭指向開車的當事人。透過人肉搜索,甚至還有熱心過頭的網民把當事人所有的個人資料全部丟上網路,要大家強力指責。其實,由於地緣關係,我在看到新聞的第一時間,我就已經知道當事人是誰,不過我沒有加入人肉搜索的行列,更沒有在網路上痛批這位仁兄,因為這種行徑,似乎不全然是一種理性的表現。
「要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刮乾淨自己的鬍子」,每次你我遇到救護車、警車在後頭,你是馬上靠邊,還是裝作不知道?誠然,有人會說,蕭姓司機還有「中指」這樣的舉動,但這不是重點,如果在車尾發現救護車而沒有馬上靠邊,卻義正言詞的批評蕭姓司機不是,豈不是「五十步笑百步」?根據我在台灣活這麼久的經驗,一般而言民眾「願意」讓救護車的,大概就是在十字路口前兩台車(亦即救護車排在第三台),如果救護車排在第四台的話,前方或者不動如山,或者「施施而行漫漫而遊」,如何一夕之間這些人全部變成網路上的衛道人士?
若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件事情,第一線的救護人員應該也有一肚子苦水吧!君不見不久之前才有一個荒唐判決,救護車於高速公路載送病患嚴重超速,法官最後判決司機必須繳交超速罰款,理由是該病患並無立即生命危險,而救護車卻嚴重超速,儘管司機辯稱自己根本不知道病患嚴不嚴重,只想要儘速把人送到醫院,但法官終究判決司機敗訴。現在蕭姓駕駛人這件事情對照起來,又是很鮮明的對比,不難想像救護車司機的壓力有多矛盾。
再者,蕭姓駕駛人這件事情,最後是依照「妨礙公務罪」移送,這種作法其實也有討論空間。首先,台灣的救護車分成兩種,一種是公家機關(消防隊)所屬的救護車,另一種是民間救護車。如果當天蕭姓駕駛人擋的是「民間救護車」,恐怕就無法成立所謂「妨礙公務」,那民間救護車豈不就只能挨打不能還手了?第二點,蕭姓駕駛人妨礙公務的行為,主要在於「阻擋救護車」(比中指不算妨礙公務,頂多是公然侮辱),但根據消防隊那裡的資料,因為蕭姓駕駛人的行為,所以導致老婦人延誤送醫一分鐘。按照這種標準看來,任何人只要無故阻擋公家救護車導致延誤就醫一分鐘,就該被妨礙公務罪移送,可是在目前台灣民風下,這有可能嗎?蕭姓駕駛人應該最終也只是被殺雞儆猴的砲灰;此外,有人質疑,救護車上不是有位老婦後來不治身亡,何以蕭姓駕駛人沒依殺人罪章移送?實則要成立殺人罪章可以分成二類,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故意殺人方面,必須證明蕭姓駕駛人有殺人故意,這件案子看起來是「未必故意」,亦即「我不在乎救護車上有沒有人,也不在乎這人是不是會因為我的行為而導致死亡」,但這種主觀心態該如何證明是個很大的難處;過失殺人方面,則必須證明老婦是因為這一分鐘而不幸往生,但就目前醫療科技來說,非常不容易去證明這種時間點,所以就算硬是把蕭姓駕駛人以殺人罪章起訴,最後應該也不會成立。退萬步言,如果最終蕭姓駕駛人吃上此前科,那麼台灣所有駕駛人可就得當心了,只要擋救護車一分鐘,就得吃上前科!那不是很可怕嗎?
幾年前的台北市跨年晚會,某位大牌歌星乘坐救護車一路鳴笛進場,批評聲浪也只不過維持一週,且這位影星一開始全然裝作不知道,後來才低調坦承。不過這位影星今年跨年晚會照樣熱力四射,觀眾驚豔四起。但我個人認為,擋救護車與濫用救護車,其實也是半斤八兩,何以這位藝人與蕭姓駕駛人有著截然不同的社會評價,值得吾人省思!
救護車有其救人的神聖天職,人命關天,維持救護車的最高優先通行權是你我的義務。固然蕭姓司機的行徑值得批評,但是在我們開罵之前,吾人是否都完全盡到了這項義務?當我們批評蕭姓司機比中指的囂張行徑,大家在網路上的用語是否也構成公然侮辱?這股批評阻擋救護車行使職務的激情,究竟是出於義憤,還是被媒體煽動起來的?大家好好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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