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發明讓人類享受了更深層次的「自由」,汽車車內空間雖小,但卻是日常越來越重要的生活空間,甚至有統計顯示,一家人一起共度時光的地方,汽車甚至比客廳、餐廳都高得多,也難怪每個國家經濟起飛之後,「買車」就成為人民發財後的必要任務。
然而,汽車在路上行走、你來我往,不免發生意外碰撞,也才有「馬路如虎口」的諺語出現。以臺灣的交通秩序而言,雖然已經比十幾二十年前改善很多,但任誰都不敢打包票自己從來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就算你不犯人,有時候對方也會因為一時疏忽親上來,遇到這種被拖下水的情況,也就更讓人感到無奈了。
由於所擅專業與興趣,交通事故是個人接觸過最多也最頻繁的法律事件,雖不敢說自己經驗有多老道(這「老道」得有一票「雖小」的人才能建構出來,多少有點造孽),但在處理時,雖介入時點有早有晚,但常常會發現當還沒介入前,當事人自己已經把自己推入深淵而不自知,等到發現大勢已去就實在是難以全身而退了。所以,底下這篇文章是這幾年來集結無數苦主的經驗以及個人微薄的專業能力而成,雖然根本部落格討論的汽車主題相關性不大,但也希望能夠讓更多人了解,到底法律在車禍事故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以及哪一天真的很「雖小」時要怎麼從容應付。
交通事故裡面,最讓人頭痛的就是「過失傷害」這四個字,也因為這四個字讓很多人在其中有漁利空間,也就才有所謂的「保險黃牛」。所以首先先來跟大家解釋,「過失傷害」是怎麼個一回事。
「過失傷害」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造成對方的受傷」,通常車禍很難有所謂「某方完全不負肇責」,除非是很極端的情況,比如對方「嚴重違規」,注意,一定要是「嚴重」違規,嚴重到其中一方只能兩腳開開準備投胎,像是逆向開進機車引道、闖平交道、飆車競速等。如果只是一般違規,就很難說哪一方完全沒有肇責,比方自己開車超速,結果對方逆向超車撞過來,到底自己可否主張「容許風險」而撇清肇責,在法律學理上其實都還有爭議。不過實務上就是誠如剛剛所言,除非有一方重大違規,一方完全沒違規,才有可能出現「0:100」的這種肇責分配。而刑法上的過失,並沒有所謂的「分配」概念,刑法上過失是「零和」:只要有 1% 的責任,那就會被認定符合刑法上過失,所以哪怕一方只有 1% 肇責,若對方受傷,該方還是得承擔過失傷害的法律責任。
有了以上的粗淺認識以後,就可以來進一步談談這個主題的核心。既然誰都不想背一個「過失傷害」的前科,所以交通事故的處理最主要也就分成兩個方向:受傷的一方如何以過失傷害與損害賠償的方式要求加害的一方負責賠償;加害的一方如何安撫受傷的一方不要提起過失傷害訴訟。
在分開討論這兩種截然相反的角度之前,先來跟大家說明車禍處理的程序為何。
1. 發生意外肇事時,請記得報警。尤其是有人員受傷時,不要天真的以為雙方現場達成私下和解就可以不必報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管理條例,這會被罰錢的。而且如果只有一方受傷而事故沒報警時,受傷的一方隨時可以咬對方肇事逃逸,這就很麻煩了。
2. 交通員警到現場。通常報案之後,第一個到現場的只是當地轄區員警。注意,轄區員警只能「協助」處理交通事故,比方看看雙方的駕照身份證、指揮疏導交通、拿粉筆在地上塗鴉等,而轄區員警座的筆錄,並沒有什麼具體作用,很多人以為跟現場的員警講一講讓他寫在小本子就行,結果後來被交通隊的傳喚又摸不著頭緒。記住,真正有權限處理事故的是「交通隊」。由於編制問題,交通隊通常不會駐在派出所或者小型分局,往往交通隊有自己的白色巨塔。所以說交通隊的到場會比轄區員警慢,這也是為何通常第一時間不會是交通隊出現。
交通隊到現場時,如果駕車的人沒有送醫的必要,且事故車輛沒有像端午肉粽一大串,原則上交警會在現場製作初步筆錄。雙方必須拿出證件,登記資料、肇事時間、地點,交警會依照肇事車輛、人員肇事後的分佈做測量。注意,這個很重要,不要以為交警拿滾輪尺來量就是專業的象徵,實務上見過不少案件,交通隊的事故現場圖像鬼畫符。不過交警有權利在肇事當下不讓當事人看現場圖(交警可以推說自己不是唐伯虎,事故現場圖無法像春樹秋霜圖馬上生出來),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有勞各位拿出自己的手機多拍幾張,日後在爭執時常常會派上用場。而在交警現場做筆錄時有一個小訣竅,此時可以試著讓對方承諾賠償,並且要交警記錄在現場筆錄當中。根據經驗,絕大多數自己理虧的人會在現場說自己願意賠但是後會翻臉不認帳,趁對方腦袋還沒清醒以前趕快讓交警白紙黑字寫下來。通常交警也樂得這麼做,因為通常一方願意賠對方的話,也就不會送肇事鑑定,一定天數後就可以結案。
如果事故現場比較複雜,或者是在國道上面發生的事故,那就一定得到交通隊做筆錄。筆錄製作是分開進行的,而製作完畢以後會給每個駕車人/當事人一份複本。這裡也藏著一個小秘密,當某人的名字出現在當事人名單比較前面的順位時,就表示該位仁兄的肇責越重。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但是是交通隊的作業習慣。
如果現場有人(而且是駕駛人或者被撞的行人)必須送醫,交通隊的現場筆錄會比較複雜。若被送醫者無親友在場,交通隊會改天傳喚被送醫者到交通隊做筆錄;若被送醫者有親友在場且該親友也是事故車輛上的人員,交警會現場做初步筆錄,但日後還是會傳喚被送醫人到交通隊一趟。如果被送醫者的狀況在交通隊傳喚的時間因身體因素不克前去,可以跟交通隊請假,等比較好了之後再另外約時間。一般而言,交通隊很少到醫院或者府上做筆錄,那通常只會出現在三種狀況:電視、電影、幻想。
交通隊製作口供後,通常會有一段作業時間,才會把整份筆錄都製作完畢。一份標準的事故筆錄應該包含現場照片、當事人陳述、現場位置圖、初步事故原因分析。這份筆錄原則上只能給當事人「看」但不能「印」或者「翻拍」,這種規定是很奇怪不過已經行之有年,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要送肇事責任鑑定。
3. 肇事責任鑑定。肇事責任鑑定通常由當地的「交通事故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來判定,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是否送交其他具公信力的機構進行鑑定(但很少有人會這麼做)。而鑑定委員會在審議時,如有必要會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場陳述;如果肇責很明確就可能直接進行判定。注意,這份鑑定報告非常關鍵,它會決定到底會不會背上過失傷害的前科,以及日後損害賠償的比例分配。對法律有概念的人或許會發現一個盲點;「肇責分配」是行政法的層面,而過失傷害的刑事法層面獲這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層面並不當然可以引用行政法的東西。話是這樣講沒錯,不過實務上大家都很懶,法官在判斷過失傷害與否以及損害賠償的比例,幾乎都是直接照抄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肇責分配,所以本文不會去細究這個做法有沒有道理,反正現實狀況就是這樣。
送鑑定還有兩個地方得注意,第一是這個委員會不是用來跟當事人結緣的,所以申請鑑定時申請人必須要付 3000 元;其次,當鑑定結果直指某一方有違規事實時,交通隊就必須要依法開罰。所以在送鑑定之前又有一個談判技巧可以用,當對方明顯違規,己方損失不大時,就可以用這點跟對方談:「與其你繳罰款給政府,還不如直接賠給我,又可以省下 3000 元的鑑定費用」。
注意,送鑑定與否跟提出告訴沒有必然關係,沒有說一定要送完鑑定才可以提告,也可以在提告的過程在送鑑定(關於鑑定部分會在後面詳述)。
4. 聯絡保險公司。通常多數人只會保強制險,這時候就不必急著 call 強制險的投保公司,他們死活不會趕到現場的,那是保額巨大的任意險以及「X安X京海上」的廣告才有。
如果只有投保強制險,第一時間根本不必聯絡保險公司,等到雙方醫療行為結束以後,雙方「互相」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的理賠。而理賠的內容並沒有很豐富,基本上以必須的醫藥費為主(需要有乙種證明書、醫藥費單據正本),而且有理賠上限。如果有任意險的話,任意險會理賠的地方多出很多,包含誤工損失、精神賠償等,其上限就看投保額度為準,而且同樣狀況的理賠幅度會比強制險來得高,這也是為什麼保險黃牛很喜歡找對方有任意險的來下手。投保任意險時,可以試著第一時間跟保險公司聯絡請他們派員到場協助處理。(關於任意險理賠在分則會詳述)
5. 訴訟階段。如果有必要(比方撞人的擺爛、搞失蹤),可以到當初受理的「交通隊」要求承辦員警協助提起訴訟,記住,不是去找「轄區員警」,他們沒有權限管到交通事故。而提告之前一定要準備醫院的診斷證明,這是當事人「受傷」的法定證據,有這個以及交通隊的事故筆錄,才能在警方的協助下提起刑事告訴。需注意的是,警察只管「刑事」案件,如果要提起民事告訴,警察不會管你的。此外,不要自以為帥跑去地檢署按鈴申告,這樣你得補很多資料,交通隊不見得一次就把所有必須資料都送過去。
訴訟階段最常見的手法就是「以刑逼民」,簡而言之就是一開始所提到的「以過失傷害的前科威脅對方民事賠償」,對於被害人如何使用這點,以及被告如何避免這點,分則部分會跟大家好好分析。
以上五個階段是通常交通事故會進行的程序,多數人當然希望這幾個程序走越少越好,最理想的就是在第 2 階段雙方當場寫下和解書就此打住,但事故發生當下,可能夾雜著驚嚇、恐懼、空白、憤怒等複雜情緒,很難讓人在第一時間冷靜下來處理。根據個人經驗,交通事故處理的最高原則是「證據」、「快速」。記得一定要在第一時間用盡所有隨手可得的工具留下所有證據,手機、粉筆、路人、路過的公車車牌(這個在台北很好用,因為所有的公車都有行車紀錄器),不要太相信警察第一時間到場做的記錄,也不要太相信對方第一時間給的承諾,沒有白紙黑字,一切都像是政見一樣靠不住。然後,整個案件拖久了對誰都沒有好處,很多被害人搞到後來只是為了出一口鳥氣,在訴訟上奔波,就算讓對方背一個前科,人家死不拿錢出來又能怎樣?受傷的是自己,每次出庭、調解都是再次傷害,何必呢?
交通事故態樣繁多,一時三刻難以說個清楚明白,下次將分別以被害人以及加害人的角度,來具體分析在這兩種情況下,到底該怎麼妥善處理交通事故,早日讓生活回歸正軌,並且記取教訓,不要讓同樣的錯誤再次發生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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