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過車的都會知道,汽車保險粗分為強制險以及任意險。「強制險」指的是國家法律規定必須要投保的保險,所以在汽車過戶、新領牌時必須要有強制險才行,而也因為是強迫的,所以強制險保障內容很清楚,只要在路上被車撞到,不問對錯,不問有無正牌,都可以憑醫療單據申請理賠人身醫藥費等賠償。亦即,強制險是針對人的「體傷」部分,而且僅就「醫療費用」,以及「重大傷害」如重傷以及死亡的理賠,關於精神賠償(除重傷或者死亡)、財產損失都不在理賠範圍。


 


基本上強制險不理賠的範圍就屬於「任意險」的內容。任意險顧名思義不是強制的,高興就保不高興就不保。而任意險主要可以再分四大塊:


1. 車體險。簡而言之是「自己」汽車受損時的獲賠,原則上只有「仍有殘值」的車才能保,不然保險公司會跟你雙手一攤了事。


2. 乘客險。用意在於保障「自己」車上的乘客,雖然強制險也有保障到這部分,但強制險理賠金額相對低,詳細理賠的層次也幾乎圍繞在全民健保給付的等級,比方要住單人病房的話強制險就不予理賠這部分的支出。


3. 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這部分與乘客險邏輯相同,差別在於賠償的是「對方」的「人身損失」,也就是對方的醫藥費或者精神賠償,用予填補強制險的不足。


4.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財損方面就是針對人身以外的損失,比方對方的汽車維修費、衝撞總統府的修繕費等


(任意險值得討論的就是上面四種,其餘諸如慰問金、酗酒險、竊盜險、零件險...等與本文無關是以略過)


 


對強制險以及任意險有基本認識之後,就正式進入本文核心部分:保了多少險?以臺灣目前上路汽車的現況而言,絕大多數人都只有保強制險,除非是買新車,不然任意險幾乎都是掛蛋,畢竟任意險保費算起來是挺可觀的,以一台 150 萬的進口車來說,保到乙式全險可能會到七八萬,就算用勾選的方式(亦即不採用甲式乙式丙式)投保,勾選一些自己看得順眼的項目,保起來萬把塊也是很正常的,而且任意險除了車體險這部分以外,跟被投保的車子殘值並沒有太大關連,也就是說新車保起來要這個錢,老車保起來也要這個錢,是以花個三五萬買一台代步車的,幾乎不太可能會願意去多花這筆形同車價一兩成的額外開銷,加上本地普遍僥倖心態作祟下,任意險就相當不普遍,尤其當被投保汽車已經沒有重估價值(亦即已經沒有殘值)的前提下,願意保任意險的幾乎是微乎其微。同樣的現象也發生在摩托車上,相信很少人知道其實機車也有任意險,雖然內容不若汽車詳細,但是汽車可以投保的種類,摩托車基本上都可以投保,而且同樣不因為殘值受影響。


 


多數人會說一句話:「保那個用不到,老子技術好得很,不會去撞別人」,這是台灣典型的取巧心態使然。固然從任意險的報價來看,每年得在一台車上多花個萬把塊好像很傷,君不見每年繳牌照稅燃料稅的四月與七月總是一堆人在發牢騷,何況任意險這種東西又是「可以省下來」的,時機歹歹,當然能省就省。如果您也是抱持這樣態度的話,我會奉勸各位,「不要因小失大」。


 


因為我所學專業的關係,我常常接觸到車禍的 case。其實車禍處理來處理去,最後都是卡在「錢」這一關。偏偏我國偉大的刑法又規定了一條「過失傷害罪」,給予受害方有一個可以合法勒索的途徑,「以刑逼民」就成為車禍當中屢見不鮮的「合法手段」,最典型的就是車禍當中只有一邊有受傷,然後對方有肇事責任,是以受傷方就緊咬這點要求巨額賠償,逼對方拿不合理的金錢換取一個刑事前科的免除。多數人認為刑事前科對其未來有污點性的影響,多半在財力允許的前提下會乖乖就範,車禍事件也就是在這裡會「卡關」。如果對方身旁又出現「保險黃牛」這種傳說中的魔獸,通常就會被勒索得無力招架。


 


以上是比較極端的情況,在比較合理的情況下,會出問題的地方仍然是在「精神賠償」居多,「照護費用」、「停工損失」也是比較容易起糾紛的地方,以目前的「潛規則」來說,一個骨折至少得六位數才能擺平(這當然不含醫藥費),單就這筆費用,差不多也夠保個十年份的任意險了,遑論後續談判、開庭等舟車勞頓以及精神支出。更重要的是,有無任意險在未來法庭上受到的待遇是截然不同的:有任意險又會鬧上刑事庭的,幾乎都是對方提出天價賠償,這時候法官都會主動幫忙殺價,主動砍掉不合理的項目來搓合和解,如果此時對方還是堅持「不二價」,法官按照刑法還是不得不判刑,但這時候通常只是判個易科罰金而已。轉入民事庭之後,保險公司會整個接手,被告方甚至可以都不出庭,而最後法院判賠多少,幾乎都是保險公司去買單;反觀如果沒有任意險的話,法官會先入為主的認定被告沒有和解誠意,固然都會先勸和解,但幫忙殺價就不大一定了,此時被判的刑度也比較容易重一點。而之後的民事庭,法院判賠多少,就得自己從腰包掏多少,少則幾萬,多的也見過數十萬的,而且除非一開始就打定要賴帳已經脫產光光,不然這筆錢是損定了。


 


最近就連續接上幾件車禍官司,一方面卡在過年前這種時點,二方面都是雙方就金錢賠償「橋不攏」,甚至也有出現「魔獸」-保險黃牛來攪局的,雙方就因為這樣開了好幾次調解庭、法院都沒有共識,,然後看到其他同時在進行的車禍調解庭,也清一色都是所謂的「精神賠償」這邊兜不攏,原因很簡單:都沒保任意險,不得不因為這些枝微末節斤斤計較,做後到底法院會判刑多重、判賠多少固然是無法預測的,但光是前面這些調解程序就讓人暈頭轉向了,其標的金額其實也很夠保數年份任意險了,等到事發後才後悔沒投任意險,是這些當事人的共同寫照。


 


任意險單看金額是一筆數目,尤其跟汽車殘值一比就會變成「可觀的數目」,但保險本來就是「買個保障」,沒事的時候就沒事,遇到事情才是見真章的時刻。不要以為自己開車技巧有多好就一定不會撞到別人,我還遇過明明是對方酒駕外加闖紅燈,自己沒違規卻被天才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認定需負擔部分責任的,當事人也覺得很冤枉:開車好好的被人違規撞就算了,竟然還因為有肇責被對方要求分擔修車損失以及過失傷害才真令人為之氣結。沒辦法,你技術好是沒錯但不代表運氣好,被技術不好的人撞了,再加上一點壞運,就很容易豬羊變色,被害人反而變成法律上加害人!


 


固然保險是無法保證免除刑事責任,但至少任意險在民事責任是可以 cover 過大部分乃至於全數,所以根本一句話:遇到一次事故就可以把歷來投保過的任意險保險金要回來。在現今台灣這種爛路充斥、違規駕駛滿街跑的年代,還想要賭運不保任意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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