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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媒體界傳閱最多的汽車新聞,莫過於某監理站日前查獲某進口汽車將另一台同款汽車的車身號碼切割焊接移植上去,經由法院認定車主以及施工者構成偽造文書,並判刑四個月。醜話講在前面,小弟本身相當反對移植車身號碼這種行徑,但是站在法律面而言,這個判決還有相當大的研究空間。

 

「偽造文書」這個罪名既然是四個字/兩個詞所組成,所以我們可以從字面上去好好分析,怎麼樣的行徑會構成「偽造文書」?

 

首先,「偽造」本身包含了「純粹偽造」:就是無中生有;以及「變造」:把原本存在的修改一番。照理來說,移植車身號碼的行徑應該談不上是「偽造」,因為真的有這麼樣的一組車身號碼存在於地球上,而且是由原廠打造,除非整組號碼都是自己打的,不然不至於到「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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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是偽造,那應該就是「變造」囉!因為目前查不到這起案件的判決書,我也不清楚法官到底是不是用變造下去判決,但如果我是檢察官或者法官的話,用「變造文書」看起來是比較通順的。可是問題來了,移植車身號碼的行徑到底變造了什麼東西?

 

「偽造文書」的構成除了「偽造/變造」,當然還有一個客體:文書。也就是說,移植車身號碼如果要能夠成變造文書罪,那得變造「某一個東西」。我相信以法官或者檢察官乃至於一般社會大眾都會認為,既然原本 A 車的車身號碼不是這個,移植另一台 B 車的車身號碼上去,當然就是變造了 A 車的車身號碼,有什麼好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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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多數人小時候都曾被一張盛著半杯水的圖片考過價值觀:到底半杯水意味著「半滿」還是「半空」?想起這張圖片之後,我們再來看看,A 車移植 B 車車身號碼這檔事,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解讀成為「把 B 車車身號碼以外的地方全部移植 A 車結構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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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這樣是一種詭辯的話,我們把範圍拉大一點。假設 A 車今天遭遇重大事故,整台車撞個稀巴爛。為了修復 A 車,勢必得換上一堆其他車輛或者原廠/副廠所生產的一堆零件,到底 A 車得換到什麼樣的程度才算是這起案件所講的「變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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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發現問題在哪裡了?問題就在於到底對於一台車而言,什麼是「變造」什麼是「修護」,根本沒有清楚的界線。假設 A 車撞到只剩下擋火牆以及車身號碼是好的,其他地方都爛了,修復 A 車會不會構成「變造文書」?假設 A 車撞到只剩下 A 柱以及擋火牆是完整的呢?假設 A 車撞到只剩下 ABC 柱車體結構是完整的呢?別說各位不知道了,我也不知道到底這個界線在哪裡?但是刑法是一個很嚴謹的推理過程,刑法只存在「有」或「沒有」,不能存在「疑似」、「可能」、「大部分」就直接認定有罪,不然每件刑案給法官自由心證下去,豈不天下大亂?

 

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自行更改、登打本身的車身號碼,那肯定是構成變造文書,不過我相信這起案件的移植車身號碼行為,應該沒有破壞到 B 車的車身號碼字樣本體,一般來說是沿著整個車身號碼字樣外圍留個幾公分的空間去切割擋火牆,然後弄到 A 車上去。這樣到底變造了什麼文書?換句話說,車身號碼屬於「文書」這個應該是沒有爭議的,但究竟登打於擋火牆上的「車身號碼」這種文書,它的具體範圍有多大?只有號碼本身?整個擋火牆?整個車身主體結構?還是整台車都算?如果真把「車身號碼」的範圍無限上綱下去,恐怕連加個油、換條輪胎都構成變造文書,嚇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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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不少法官認為「以鈑金接駁方式將車身號碼變成其他車輛之車身號碼,屬於偽造文書」,有許多日本來的五門車就這麼讓車主以及維修業背了個前科。但沒有一個判決書有提到到底車身號碼的範圍包含到哪些部件,而且也沒說為什麼是這種行為「偽造」而不是「變造」。照實務對於「車身號碼神聖不容侵犯」的邏輯而言,只要 A 車出現 B 車的車身號碼就算偽造文書的話,那麼貼牌行為也完全是「偽造文書」了!可是各位想像得到拿一塊真實存在的車牌用到別台車上究竟偽造了什麼文書呢?

 

刑法的所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認定,是不容許「常理推斷」這四個字的,如果今天刑法講不出一個犯罪行為的界線,是不能用「常理」去補充的,「常理」是給民法在補位的(詳見民法第一條)。而且刑法本身有兩種精神:罪疑為輕、罪疑為利。意思是說當今天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構成認定有疑問時,必須從輕或者從對嫌疑人有利的前提下進行認定,這也是為什麼三天兩頭地檢署、法院被民眾幹翹縱放人犯或者輕判壞蛋。法律是講求證據的,證據是講求邏輯的,中華民國並不是重刑國度,所以刑法走的是「寧可縱放」而不是「寧可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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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新聞報導的這起案件究竟檢察官與法官是怎麼詳加認定的,也不清楚被告本身是怎麼抗辯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沒有動到車身號碼字樣本體的前提下,「法官不懂車,被告不懂法律」,才會製造出這麼一個邏輯不通的判決。而且根據臺灣媒體翻舊帳的一貫作風,新聞也披露數年前亦有類似判決出現,也就是說,目前實務上似乎是認定移植車身號碼是一種偽造文書,至於合不合法律邏輯似乎沒有那麼重要。

 

其實我寫這篇文章的立場有些矛盾,畢竟我是反對移植車身號碼這種行徑的。但是一碼歸一碼,我贊成什麼反對什麼只是我個人的喜好而已,終究不能凌駕於法律規定以及證據邏輯之上,即使是柯 P 所說的「雖未違法但社會觀感不佳」這種行徑,還是該受到法律完整的保障。就像我一直非常反對貼牌,可偏偏我手上就有幾件貼牌被扣車的法律案件在進行,而且還很不要臉的打算跟國家把車要回來外加 A 一筆國家賠償金。對,社會觀感很差,林北自己一路弄起來也是「歸藍波火」,但既然是法律有保障的事情,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我們不應該以個人情感去破壞法律制度,不能說我喜歡這個人/這種行為,就讓法律多保障他一些;我討厭這個人/這種行徑,就讓法律多處罰他一些。

 

法律是很嚴謹的東西,尤其是刑法,動輒剝奪人身自由、烙印一輩子的前科,更不能動輒以喜好、社會觀感作為主導方針。這篇文章主角案件還涉到 B 車是贓車的狀況,而文章之所以到最後才點出這件事也是基於不能因為 B 車是不是贓車就認定車主/施工者有沒有構成偽造/變造文書。構成偽造/變造文書與否還是得回到法律規定以及證據邏輯推演。在我眼裡,這起移植贓車擋火牆車身號碼的案件頂多就是購買贓車、支解贓車而構成贓物相關罪刑,層次拉高到偽造/變造文書似乎是太對得起刑法「除暴安良」的效果了!

 

(本文所有圖片均與本文案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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