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獻紀載,滿清末年汽車進入後,已經有嘗試針對汽車船舶課徵稅費,民國初年也有類似規定,但問題卡在徵收方式不容易落實,在此之後各地方政府也有嘗試對汽車收錢,但成果都不彰。直到民國 34 年制定使用牌照稅法,明確指出完稅的車輛才發予使用牌照,而當時收稅的車輛也很有趣,汽車、人力車、船、肩輿以及馱獸,所以驢子啦花轎啦都需要掛上車牌才能合法上路。當時另外一個有趣的現象是,營業用車的費率是私人用車的兩倍,頗有雙重課稅的意涵在裏頭。

 

這種 1000 元吃到飽的費率沒有維持很久,隔年,也就是民國35年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自用小汽車變成 15000 元才能吃到飽,一口氣漲了 15 倍。更誇張的在後頭,再隔一年,民國 36 年修正變成一年 500,000 元吃到飽,簡直嚇死人。不過其實一年 50 萬在當時不算什麼,畢竟那個時候戰後物價通膨嚴重,後來政府發行新台幣之後,民國 37 年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私人小汽車大降為 1400 元吃到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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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私人小汽車又翻身了?並沒有。民國 37 年修正時一併加了個附帶條款,原先私人用車稅額是營業用的一半,從民國 37 年開始,私人車輛加收 4 倍,也就是一年 5600 吃到飽!而民國 39 年因應新台幣通膨穩定,將小汽車每年稅額調降到 600 元,但私用汽車擴大徵收 10 倍稅額!這種私用車輛加徵的規定一直到民國 51 年才廢除,也就是說在民國 37 年到 51 年能夠持有私人車輛,真的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情,畢竟當時政府一年也只核發 200 張行車執照。

 

民國 51 年大修正的使用牌照稅法首度不再單以車種區別,而出現按照排氣量課徵的堆疊費率。換句話說,在此之前不管大車小車不管排氣量,只要是私人小汽車,稅金都是一樣的(雖然法規有訂定徵收金額上限與下限,但各地政府怎麼可能不多收一點兒呢)。而一開始出現的費率堆疊方式,就跟現在的課徵級距很相近,600c.c. 以上就是每 600c.c. 一個等級,而 600c.c. 以下的級距劃分方式,跟當時的日本制度很接近,不過弔詭的是當時日本也沒有出現 600c.c. 跳一個級距的狀況,所以這種玩法究竟是哪位兄弟獨到的見解還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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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0 年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因應物價與通膨,把各級距費率調高。再下一次關於費用的修正就是先前提到的民國 68 年。而民國 68 年的修正相當有意思,這涉及到牌照稅的課徵。

 

文章前面提到,清末民初的汽車稅徵收成果不佳,因為不知道怎麼全面徵收。而後來政府發展出直接用車牌辨認完稅與否,所以早年的車牌最下方都會標上年度,形同你繳稅繳到什麼時候,等到期滿你得回去監理站繳稅同時換發新的號牌。相對的,憲警在路上攔查就以車牌明顯年份過期的車為主。而當時是兩年換發一次車牌,也就是牌照稅兩年繳一次(完全就是抄日本的制度),不僅不方便,憲警在路上攔查也常常招致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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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國 58 年有條件開放進口車之後,本地汽車呈現大幅成長,這種換發牌照、攔查的模式已經瀕臨極限。民國 64 年,當時發牌量最大的台北市監理處率先發展出完稅貼紙,也就是老車見得到貼在擋風玻璃上的標籤。而每年的完稅貼紙底色也不同,更方便主管機關稽查。民國 67 年重新開放美國進口車,68 年重新開放歐洲進口車,再度讓本地汽車市場大爆發,因此這個制度很快就推廣到其他監理處,如此只要換發貼紙就可以,也不需勞師動眾更換車牌,民國 67 年開始實施一牌到底制度,同時把車牌名稱從原先的使用牌照更名為行車號牌,民國 68 年的修法也就因此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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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 年之後就是一直到民國 84 年才對牌照稅費用進行調整,而這次調整的幅度非常大,當然也惹出些民怨。不過當時因為景氣非常好,加上政府才開放各項禁令沒多久,所以法規還是順利通過並上路實施至今二十多年。而按照目前剽悍的民風,牌照稅要再漲價應該是不可能了,政府如果想要多收點錢,只能想辦法巧立名目。

 

這樣各位車友 4 月拿到該死的牌照稅繳費單時,會不會覺得多了幾分故事在裏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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