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岸不約而同的都發生了重大汽車事故,在大陸是深圳有位「打工仔」開一台 R35 GT-R 以超過時速 160 的高速撞了兩台計程車,其中一台計程車當場爆炸起火造成嚴重死傷,而整起事故又一連串巧合之下鬧出許多質疑聲浪,導致深圳交警破天荒連續召開三場記者說明會(這在大陸肯定是盤谷開天地以來頭一遭)才讓事件稍微平息。至於台灣這邊,就是連續兩起酒駕肇事致死案件,讓整片輿論沸沸揚揚的討論,是不是酒駕的處罰太輕了。


 


其實我本來不太想去碰這話題,首先這兩起酒駕事故發生前後我人都不在台灣,究竟台灣輿論沸騰到什麼程度,我並沒有親身接觸;二來這個話題就跟討論廢不廢除死刑一樣,正反兩方永遠就是鮮明對立,兩邊都振振有詞。我身邊也有朋友就因為一個廢不廢死刑意見不合最後搞到反目的,所以說討論這種爭議話題,勞心勞力事小,鬧到情誼破裂可就得不償失了。不過無獨有偶的是,最近大陸也興起一波打擊酒駕的招數,最新招是「連坐」,搞得大家喝了酒就打死不開車,甚至飯店老闆還要求,誰碰酒就得把車鑰匙交出來,然後飯店門外排班的除了計程車以外,就是「代駕」小弟最多。這種現象讓我動了這個念頭,想針對這個話題談談我個人的看法。當然,以下是我個人意見,不管贊成或者反對,十分歡迎用理性語言各言爾志,切忌不要出現情緒性的叫罵,我相信這也不是各位車友玩車的初衷。


 


接著就來分析「酒駕處罰」這檔事。首先得強調一句話:「法律是對於人類行為舉止的『最低道德標準』,也是『最不得已』的手段」。這句話在之前「汽車講座:喜歡拍超級跑車嗎? 」一文當中有不少熱心網友在踴躍抒發己見之餘疏忽了這個前提,造成了一些可以避免的誤會。今天這篇文章也是必須以這句話為大前提才有討論可能,所以請大家切記:「法律不是萬能的」。


 


處罰酒駕的法律規定,最主要的是刑法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般人看起來,這段文字淺顯易懂,不就是嗑藥、酗酒之後還跑去開車,就可以處罰嗎?法律文字如果有這麼好解讀的話,全台灣法律系學生以及法律系教授外加校友,通通得排在陳由豪後面依次跳樓了。


 


法律講求的是「邏輯」,這就是法律人最喜歡舞文弄墨的地方(也是律師可以拐騙委託人的搖錢樹),以刑法來說,刑法犯罪的構成,必須要有幾個基本要件:「不法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以及「罪責」。後面兩者比較難懂我們就跳過不談。在「不法」裡面又分為「主觀不法」與「客觀不法」,用白話說就是主觀上你必須要有犯罪的念頭,客觀上也要有犯罪的事實。以酒駕為例,客觀上必須有酒後開車的事實,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我知道我是酒後開車」的認知,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185-3 的犯罪。講到這裡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奇怪的問題:「只要一喝酒,然後自己驅使自己去開車,當踩下油門我就犯罪了」,要是我住在全無人煙的地方,我還是犯罪了,那...被害人是誰?不相信?回頭去看看刑法 185-3 的文字,裡面可沒說要撞到任何物體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酒駕是一個可以沒有被害人的犯罪行為,就算今天客觀上你只有一個燈塔守護員的彭佳嶼,該守護員喝酒後開車,還是會構成犯罪!


 


這不是很奇怪嗎?這背後當然是一套複雜邏輯道理,簡而言之就是因為酒後駕車很可能會對「社會公眾」造成一定危害,所以法律在行為沒出現被害人之前就進行處罰,法律術語叫做「抽象危險犯」。這聽起來好像有那麼幾分道理,但又覺得哪裡怪怪的?!沒錯,抽象危險犯罪大的問題在於,它跟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抵觸的!在確定犯罪事實之前,法律是不能「假設」被告(行為人)是有犯罪行為的,法律術語稱為「罪疑為輕、罪疑為利」。抽象危險犯就一種「假設」在先的規定,同樣有這問題的還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可能有人會問,先假設被告有犯罪有什麼不對?這樣搞下去可真是會天下大亂的:就因為你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對社會/他人的侵犯,所以法律先「假設」你有犯罪,然後要脫罪就必須由你來舉證你沒有危害到社會/他人,這完完全全顛倒了舉證邏輯!用一個不是很準確的比方,今天我要認定某人有殺人,應該是我來證明某人的犯罪事實,而不是某人自己反證自己從來沒殺過人。帶回刑法 185-3 規定,酒後開車的人必須自己證明自己可以「安全駕駛」以致於不會危害到公共安全,才可以脫罪,這不就跟前面講的必須證明自己沒有殺人陷入同樣的邏輯問題當中了嗎?


 


可是問題又來了,如果刑法 185-3 規定照這樣加上一句「造成他人或公眾損害」,遏止酒駕的力道恐怕得打個兩折三折了,我相信絕大多數的酒後駕車人主觀上都確信「我沒醉我沒醉我沒醉,我還可以正常把車開回家」,所以刑法 185-3 加上這段話,肯定就沒人會理睬,大家都會覺得「我沒那麼倒楣、林北駕駛技術好得狠,區區兩瓶高樑算什麼」,也就談不上赫阻酒駕的可能。其實這方面的問題,即使在刑法 185-3 沒修改的現在也是存在的:如果真的因為酒駕肇事致他人死亡,最多也只能以過失致死罪判到兩年有期徒刑。所以最近連內政部長都說,研擬把酒駕當成蓄意殺人來處理,以收懲示之效。


 


不知道在座的各位車友對於內政部長這番話抱持的是怎樣的看法?有沒有拍手叫好的?如果你是拍手叫好的,我可以告訴你,以後別開車了!因為照這邏輯推斷下去,以後開車撞死人,就是蓄意謀殺!就是等著被判處死刑!


 


在刑法的規則底下,「過失」與「故意」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觀認知」,主觀上如果覺得自己的行為不會造成犯罪結果,那頂多是過失;必須得主觀上已經認定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犯罪結果,才可能構成故意。而這兩種判準中間有個模糊地帶:「未必故意」。所謂「未必故意」指的是「犯罪結果發生也好沒發生也好,我都不在乎」,這種主觀上的認定會被歸類到屬於「故意」。我在大二的時候,班上曾經有一位同學舉了一個例子:「今天我開著一台法拉利在國道上以時速三百公里狂飆,我是否構成了犯罪」?如果把此人的主觀認定是「未必故意」的話,那麼就算這趟「300 俱樂部之旅」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檢察官還是可以將這位仁兄以殺人未遂移送法辦。恐不恐怖?相信各位讀者都有「超速」的寶貴經驗,一旦超速就要被認定是蓄意謀殺,那大家從今天開始當行人,又可以節能減碳愛地球,順便罵馬英九亂說不吹冷氣。恐怖吧!如果今天把「酒駕」當成一種「蓄意謀殺」行為,把這邏輯整個帶到超速駕駛當中,也會導致同樣的結果!


 


就因為「未必故意」處於「故意」與「過失」中間的模糊地帶,若把「未必故意」無限上綱,那過失犯就不會存在了,就算今天守分守記騎著摩托車撞死一位忽然衝出來的小朋友,也會變成故意殺人得拖去搖鐵窗或者練靶了。那不是很不公平嗎?事實上,就因為「未必故意」的殺傷力太強,法律操作很少會用這個概念將人定罪,尤其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想法」,還是得透過「客觀」的事實來逆推(不然就變成涇渭之辯了),加上前面提到的「罪疑為利」。司法實務當中在犯罪事實認定上,同時會成立過失以及未必故意時,會優先認定行為人僅有過失,除非有很強的證據證明已經達到「未必故意」的程度,不然都是以過失行為下判。


 


釐清了這些觀念以後,我就很想回頭去問內政部李大部長以及其他提案修法的立院「諸公」們:您想清楚了嗎?


 


講到這裡,相信會有另一幫人跳出來質疑:「胡說八道,酒駕害死多少家庭,酒後駕車的行為本來就是罪該萬死,如果法律按照前面那些似是而非的邏輯下去操作,酒駕只會更多,對社會毫無幫助」。我相信這也是那票提案立委所根據的主張:反正酒駕引發社會這麼多負面觀感,那乾脆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反而是跟我持同樣觀點的立委們幾乎變成烏龜躲在殼裡面吭都不敢吭,只要說反對修法馬上就會被人扣上大帽子:「你支持酒駕」,下一屆立委名單肯定不會有你。


 


不過大家冷靜一下,酒駕肇事是可惡沒錯,但是,難道所有「可惡」的事情都必須判個無期徒刑、死刑好讓大家過癮嗎?按這種眼光來看:詐騙很可惡,辛苦積蓄化為烏有,死刑;放火很可惡,棲身之處一朝被毀,死刑;通姦很可惡,破壞了家庭,切老二...,那這樣子中華民國刑法也不需要規定什麼總則分則了,就一條:「行為令人覺得可惡的,死刑」,檢察機關大幅裁撤,多出來的預算全部轉去向美國購買過期子彈(這樣還有不少回扣可以拿),以後大家走在路上就得彬彬有禮、噓寒問暖,不能做出一絲讓眾人覺得「可惡」的行徑。這聽起來挺不錯的,禮運大同篇看起來不就這副德行嗎?


 


講到這裡已經夠明白了吧!文章一開始就提到:「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當然會去期待法律可以改變既有的不良秩序,尤其在連續發生震驚社會的惡性事件以後,大家第一個會搬出來的就是「法律在哪裡」、「法律出了什麼問題」?或許不少人樂見於提高酒駕刑責,但就算法律規定酒駕唯一死刑,或甚至學大陸這樣連坐、學朱元璋株連十族,這樣真的會有效果嗎?假設今天一個犯了拘役小罪在逃的人酒駕致人於死,由於酒駕必須判處死刑,你說他會不會繼續逃亡?今天一間上市公司老闆酒駕被判處死刑,底下員工誰來養?法律要考量的層面非常多,絕對不是只有一個「卸心頭之憤」,我們常常會笑大陸嚴刑竣罰,大家回頭看看,全世界哪個國家規定酒駕致死得判處無期徒刑的?連北韓都沒有這種規定,台灣要首開全世界先河然後再自以為台灣多先進多文明?不要鬧了,這只會把台灣搞得跟充滿死刑的北韓一樣,表現上看起來禮運大同,其實是嚴重違反人性的。


 


身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這麼說:刑法在酒駕這邊是沒有什麼可以加重處罰的空間,其實就算刑法第 185-3,本身也是違憲的。當然我相信,就算有人把刑法 185-3 或者修正後處罰至無期徒刑的條文,送到大法官會議審理,大法官也很可能基於民憤而不會做出違憲解釋,但是大家冷靜思考看看,酒駕處罰刑責加重後,哪天忽然連續發生矚目的駕車違規致死案件,是不是隔天又變成「駕車違規致死,死刑」?然後其他的「可惡」行為也相繼「死刑、死刑、死刑」,這是我們要追求的社會嗎?


 


有人可能會說,我上面長篇大論講得一副就是酒駕不關我事的樣子,等到我哪天被酒駕的人撞了肯定會倒戈的。事實上,只要有長期關注這部落格的人都會知道,我身邊也有人因為酒駕,年紀輕輕就失去大好前程必須長期居家照護。事發到現在,酒駕當事人半句道歉、半點賠償都沒有!我也覺得酒駕很可惡,很王八烏龜蛋,但是我知道,法律不是拿來洩憤的,部分主張要把酒駕加重刑責的人我甚至懷疑是「假警戒之名行洩憤之實」,我自己也想去把當天酒駕事故的肇事者拖出來海扁一頓,順便拿酒瓶爆他頭,但我始終沒這麼做,因為理性告訴我,法律的規定是有它的道理存在,法理上既然不能重刑處罰酒駕肇事人,我也沒那個權利可以私底下海扁他,在社會秩序與心頭憤兩者權衡之下,我夾著老二選擇了社會秩序。


 


「法律是對人類行為的最低道德標準」,不管是拍豪車、酒後駕車,我們都不應該把法律當成唯一準繩。最重要的還是「態度」兩字,今天一個人始終抱持著僥倖的態度遊走法律,認為自己開車最厲害,喝酒後還可以寫下北宜公路最速公道紀錄,其他在路上的人都是只會擋路的傻子,那就算把酒駕、超速、闖紅燈、逆向、甩尾...等行為全部判處死刑,在槍斃光所有這種人之前照樣不能遏止這種歪風;相反的,在飲酒作樂當下,打個電話給台灣小車隊計程車、留一位負責開車不准喝酒的傢伙,這雖然都只是舉手之勞,但這後面代表的是「態度」:「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如果連這種對社會負責的態度都沒有的話,別說酒後駕車,在任何場合都可能造成對社會的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固然不能要求法律透過嚴苛的規定來懲戒,但法律之前的道德良知,就是我們摒棄這種行為的最佳武器。


 


喝酒上路?別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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